因矛盾外孙起诉外婆立即搬离房屋,法院如何判?据澎湃新闻报道,某年起,邱老太为了帮助照顾女儿温女士,从老家来到某地,在女儿家中生活。此后,除某-某年曾回老家看病外,邱老太一直与女儿及外孙曹先生一起居住。 某年,温女士在某小区购置一套房屋。某年,温女士将房屋所有权让与过户给儿子曹先生,作为其婚房。某年,共同生活近某年的祖孙三代之间的矛盾到了十分激烈的地步。曹先生一纸诉状将外婆邱老太诉至法院,诉请其从房屋内立即搬离。 庭审中,被告邱老太辩称,某年左右,其就来到上海与原告一家居住,目的是帮助女儿照顾家里、做家务等。女儿温女士曾承诺会负责其的养老事宜。被告已将老家的房屋出售,目前无其他住处,女儿应当妥善安置其养老,故不同意搬离。 原告曹先生表示,被告户口在某地,应该回老家养老,母亲温女士可以提供湖北的房子给被告居住,被告的赡养问题应该由外婆子女共同负担,与原告无关。Z后法院根据公序良俗原则,对于原告温先生的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? 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D1067条的规定,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同时,成年子女还具有对父母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 同时根据《民法典》第8条可知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 本案中,房屋原是温女士所有,被告长期居住在房屋内,系温女士履行对母亲赡养义务的方式之一。尽管某年,温女士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了原告曹先生,但温女士仍然应继续履行其赡养义务,妥善安置被告。在被告的居住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,原告基于物权要求被告搬离房屋,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不符合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。故根据公序良俗原则,对于原告温先生的诉讼请求,法院会不予支持。 上一篇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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